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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通过!《贵州省旅游条例》|安藤有里|自2025年8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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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凯发k8一触即发
  • 发布时间:2025-08-25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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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凯发k8一触即发凯发k8国际app下载ღღ★,凯发k8国际官网ღღ★。发电凯发k8国际ღღ★,凯发k8国际官网ღღ★,(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ღ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ღღ★,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ღღ★,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安藤有里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结合本省实际ღღ★,制定本条例ღღ★。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与发展ღღ★、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开发ღღ★、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ღღ★、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ღღ★,适用本条例ღღ★。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ღ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ღღ★,坚持守正创新ღღ★、提质增效ღღ★、融合发展ღღ★,统筹政府与市场ღღ★、供给与需求ღღ★、保护与开发ღღ★、国内与国际ღღ★、发展与安全ღღ★,实现社会效益ღღ★、经济效益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生态效益相统一ღღ★。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以文塑旅ღღ★、以旅彰文ღღ★,深化文旅体融合ღღ★,丰富旅游业态ღღ★,打造“多彩贵州”文旅新品牌ღღ★。

  发展旅游业应当促进创业就业ღღ★、乡村振兴ღღ★、改善民生ღღ★,将旅游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ღღ★、民生产业ღღ★、幸福产业ღღ★,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ღ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ღღ★,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ღღ★,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ღღ★,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ღღ★,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规划ღღ★、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ღღ★,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旅游宣传推广ღღ★、旅游公共服务等工作ღღ★。

  发展改革ღღ★、工业和信息化ღღ★、民族宗教ღღ★、公安ღღ★、自然资源ღღ★、生态环境ღღ★、住房城乡建设ღღ★、交通运输ღღ★、水利ღღ★、农业农村安藤有里ღღ★、商务ღღ★、卫生健康ღღ★、应急管理ღღ★、市场监管ღღ★、能源ღღ★、体育ღღ★、林业ღღ★、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ღღ★,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ღღ★。

  第五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ღღ★。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ღღ★、免费开放景区和设施等方式体现公益性ღღ★,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ღ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ღღ★,推进旅游业与文化ღღ★、科技ღღ★、教育ღღ★、商务ღღ★、体育ღღ★、建设ღღ★、交通ღღ★、工业ღღ★、农业ღღ★、林业ღღ★、水利ღღ★、地质ღღ★、食品药品ღღ★、医疗卫生ღღ★、环境保护ღღ★、气象ღღ★、养老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ღღ★,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ღღ★、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ღღ★。

  第七条省ღღ★、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ღ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藤有里ღღ★,用于促进旅游业发展ღღ★。

  拓展和创新旅游企业投资融资渠道ღღ★,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ღღ★,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的建设ღ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ღღ★,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ღღ★、设施的空间布局ღღ★,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ღ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ღღ★、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ღღ★,依法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ღ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业重点发展地区的供水ღღ★、排水ღღ★、供电ღღ★、通信ღღ★、邮政ღღ★、环保ღღ★、环卫ღღ★、林业绿化ღღ★、消防ღღ★、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停车场ღღ★、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ღღ★、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ღღ★。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业重点发展地区的区域开发ღღ★、市政设施ღღ★、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ღღ★,应当兼顾景观效果ღღ★、文化特色ღღ★、民族风情ღღ★、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ღღ★。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ღღ★,完善旅游公共交通停车场(站)ღღ★、充电桩ღღ★、旅游标识ღღ★、防护等配套设施建设ღღ★,完善为散客和自备车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交通体系ღღ★。

  公共客运相关规划的制定ღღ★,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ღღ★;公共客运线路ღღ★、站点和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设置ღღ★,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ღღ★。在没有停车站点的旅游景区ღღ★、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出入口ღღ★,公安ღღ★、交通运输ღღ★、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ღღ★,按照相关规范就近设置旅游客运包车临时停靠上下客站点ღღ★。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ღღ★、救助ღღ★、投诉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ღღ★,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ღღ★,提高游客满意度ღღ★。

  第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线上旅游咨询服务平台ღღ★,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集散地应当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和相应的旅游咨询站(点)ღღ★。机场ღღ★、宾馆ღღ★、饭店ღღ★、车站ღღ★、游客集散中心等旅游者聚集的场所ღღ★,应当摆放有关部门提供的免费旅游宣传品ღღ★,鼓励有条件的场所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ღღ★,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ღღ★。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游客集中的节假日前ღღ★、节假日期间和其他旅游高峰期ღღ★,逐日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游览ღღ★、住宿ღღ★、交通等旅游接待状况信息ღ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智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ღღ★,有效整合各级政务智慧旅游平台ღღ★,优化管理ღღ★、宣传ღღ★、服务等智慧旅游功能ღღ★,提升文化旅游业数智化发展水平ღღ★,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智慧旅游服务平台ღღ★。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ღღ★,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ღღ★、残疾人ღღ★、老年人的特点ღღ★,优化现场指导ღღ★、人工办理等线下服务方式ღღ★,为残疾人ღღ★、老年人提供辅助器具ღღ★、咨询引导等无障碍服务ღღ★。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ღღ★,为母婴照护提供便利ღღ★。

  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ღ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ღღ★、辅助休息设施ღღ★。

  鼓励ღღ★、支持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提升涉外旅游服务能力ღღ★,对接国际标准ღღ★,体现贵州特色ღღ★,丰富国际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ღღ★,打造世界旅游目的地ღღ★。

  第十五条加强旅游业知识产权创造ღღ★、运用ღღ★、保护ღღ★、管理和服务工作ღღ★,提高旅游经营者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ღღ★。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传推广ღღ★。鼓励电视台ღღ★、网站ღღ★、报刊ღღ★、电台ღღ★、自媒体等媒体宣传本地旅游良好形象ღღ★。

  旅游主管部门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形象公益广告ღღ★,自然资源ღღ★、交通运输ღღ★、住房城乡建设ღღ★、民航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ღღ★。

  第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ღღ★,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ღღ★,引导具有市场潜力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投资ღ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协调ღღ★、整合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开发ღღ★,消除区域之间壁垒ღღ★,推进区域旅游合作ღღ★。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开发ღღ★。

  鼓励省外ღღ★、境外旅行社与省内旅行社依法开展旅游合作ღღ★。任何部门ღღ★、旅游经营者和个人不得妨碍外地旅行社在本行政区域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ღღ★。

  第二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制度ღღ★,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ღღ★,并在统计制度范围内开展旅游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ღღ★。交通运输ღღ★、商务ღღ★、公安ღღ★、市场监管ღღ★、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旅游统计工作ღღ★。

  旅行社ღღ★、旅游景区ღღ★、旅游客运单位ღღ★、旅游饭店等旅游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ღღ★、省的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等统计资料ღღ★。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行社提质升级ღღ★,适应境内外游客多元化的需求ღღ★,提升涉外旅游专业化服务能力ღღ★。

  高等学校ღღ★、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类ღღ★、各层次旅游人才的教育ღღ★、培养和技能培训ღღ★,加强旅游科学研究ღღ★。旅游ღღ★、教育ღღ★、科学技术ღღ★、财政ღ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及科研单位的旅游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ღღ★。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ღღ★、市州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ღღ★,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ღღ★。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ღღ★,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ღღ★。

  市州ღღ★、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ღღ★,并按照程序发布实施ღღ★。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ღღ★,重要旅游城镇和重点发展地区布局ღღ★,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ღღ★,以及与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发展ღღ★、旅游产品开发ღღ★、旅游服务质量提升ღღ★、旅游文化建设ღღ★、旅游形象推广ღღ★、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ღღ★。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乡村旅游发展作出安排ღღ★。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ღღ★,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ღღ★、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ღღ★。

  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ღღ★,原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评估论证ღღ★,并按原编制程序办理ღღ★。

  第二十五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ღღ★、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互衔接ღღ★。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ღღ★、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ღღ★,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ღღ★、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ღღ★。

  规划和建设交通ღღ★、水利ღღ★、通信ღღ★、供水ღღ★、供电ღღ★、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ღღ★,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空间利用ღღ★、设施共享ღღ★、景观建设和功能扩展等需要ღღ★。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ღღ★,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ღღ★,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ღღ★。禁止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ღღ★。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ღღ★,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ღღ★。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ღღ★,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ღღ★,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关系ღ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ღღ★,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ღღ★、民族特色ღღ★、地方特色ღღ★。

  第二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ღღ★、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ღღ★,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和旅游资源动态更新机制ღღ★,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ღღ★。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ღღ★、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ღღ★,增强旅游经营者ღღ★、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ღღ★。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知识安藤有里ღღ★,劝阻和制止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ღ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精品战略ღღ★,培育旅游品牌ღღ★,推动旅游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升级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ღღ★、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ღღ★,支持各行业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开发旅游产品ღღ★,鼓励业态创新ღღ★、服务创新ღღ★,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ღღ★。发展文化旅游ღღ★、山地旅游ღღ★、乡村旅游ღღ★、体育旅游ღღ★、研学旅游ღღ★、会展旅游ღღ★、康养旅游ღღ★、工业旅游ღღ★、水上旅游等旅游业态ღღ★。

  鼓励结合文化场所ღღ★、城市综合体ღღ★、休闲街区ღღ★、小城镇ღღ★、产业园区ღღ★、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ღღ★、消费集聚区ღ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博物馆ღღ★、纪念馆ღღ★、美术馆ღღ★、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发和推广文创产品ღღ★,完善旅游配套设施ღღ★,提升旅游便利性ღღ★。支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ღღ★、红色文化纪念场所提升旅游服务功能ღღ★,提供免费的讲解服务ღღ★,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ღღ★。

  鼓励和引导数字内容生产ღღ★、创意设计ღღ★、演艺ღღ★、文化娱乐ღღ★、网络视听ღღ★、电子竞技ღღ★、动漫游戏ღღ★、影视制作ღღ★、文化会展等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ღღ★。

  旅游ღღ★、住房城乡建设ღღ★、农业农村ღღ★、发展改革ღღ★、林业ღღ★、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村寨进行景区化建设ღღ★,完善旅游功能化设施ღღ★。开展乡村旅游的乡镇和村ღღ★,应当利用乡镇文化站ღღ★、村级文化中心等场所设置地方文化展示ღღ★、旅游咨询ღღ★、小规模集散等旅游服务功能ღღ★。

  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ღღ★、街道办事处ღღ★,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推介ღღ★,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培训ღღ★,引导乡村旅游经营提高服务质量ღღ★。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入股ღღ★、租赁ღღ★、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ღღ★。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利用各种桥梁资源开发相关旅游产品ღღ★,对具备条件的公路服务区进行景区化建设或者改造ღღ★,完善旅游功能化设施ღღ★,在有条件的路段因地制宜设置风景道ღღ★、观景台ღღ★、交通驿站和汽车营地等旅游交通休闲设施ღღ★。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ღღ★,开发观光ღღ★、体验ღღ★、科普ღღ★、研学等工业旅游项目ღღ★,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ღღ★。

  第三十三条鼓励挖掘和宣传地方饮食文化ღღ★,支持黔菜创新和改良ღღ★,打造推广特色美食产品ღღ★、美食品牌ღღ★,培育壮大餐饮市场主体ღღ★,提升旅游餐饮服务水平ღღ★。

  第三十四条鼓励依托白酒ღღ★、茶叶ღღ★、药材ღღ★、食品等本地特色产业开发旅游商品ღღ★,支持传统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创新发展ღღ★,激励新型旅游商品创意研发ღ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ღღ★,监督旅游商品质量ღღ★,培育地方旅游商品品牌ღღ★。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上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ღღ★,明码标价ღღ★、诚信经营ღღ★;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的旅游经营项目ღღ★,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ღღ★,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ღღ★。提供商品或者服务ღ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ღღ★。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作虚假宣传ღღ★;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ღღ★。住宿ღღ★、餐饮ღღ★、出租车(网约车)ღღ★、景区接驳车ღღ★、索道等的价格应当合法ღღ★、公正ღღ★、合理ღღ★,不得超出明示价格涨价ღღ★、串通涨价或者实施价格欺诈ღღ★。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ღღ★,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ღღ★。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ღღ★,载明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旅游安全ღღ★、导游服务内容等事项ღღ★。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ღღ★。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ღღ★。对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ღღ★。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ღღ★,诱骗旅游者ღღ★,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ღღ★。

  旅行社组织ღღ★、接待旅游者ღღ★,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ღღ★,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ღღ★。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ღღ★,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安藤有里ღღ★。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ღღ★,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ღღ★,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ღღ★,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ღღ★。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ღღ★,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ღღ★,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名称及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ღღ★、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及价格ღღ★,以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ღღ★,并签订书面合同ღღ★。

  (一)符合消防安全ღღ★、房屋安全ღღ★、交通安全ღღ★、食品安全ღღ★、卫生健康ღღ★、治安管理ღღ★、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ღღ★;

  (三)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并正常使用ღღ★,设置显著提示标识ღღ★,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ღღ★;

  第三十九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ღღ★、住宿ღღ★、游览ღღ★、餐饮ღღ★、购物等旅游信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ღღ★,提供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ღღ★、准确ღღ★,并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ღღ★。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ღღ★,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ღღ★,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ღღ★,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ღღ★、准确ღღ★。

  平台内经营者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的ღღ★,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ღღ★。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ღღ★。

  (二)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ღღ★;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辆ღღ★、船舶ღღ★,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ღღ★、船舶ღღ★。旅行社与运输企业应当订立合同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明确运行计划ღღ★,约定运输路线ღღ★、运输价格ღღ★、运输安全ღღ★、车辆和船舶的接待服务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ღღ★。

  旅游者包车(船)旅游的ღღ★,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乘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ღღ★,不得违反与旅游包车(船)者之间的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ღღ★、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ღღ★,不得擅自搭载包车(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员ღღ★,不得中途甩团甩客ღღ★。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有包车客运ღღ★、旅游客运资质的经营者和车辆的信息共享至旅游主管部门ღღ★。

  在重大活动ღღ★、节假日ღღ★、春运期间ღღ★、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ღღ★,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ღ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ღღ★。非营运客车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运行ღღ★。

  旅游客运车辆ღღ★、船舶应当配备内部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并保障其正常使用ღღ★,设置显著提示标识ღღ★,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三十日ღღ★。

  第四十三条商务ღღ★、旅游ღღ★、市场监管ღღ★、公安ღღ★、住房城乡建设ღღ★、应急管理ღღ★、消防救援ღღ★、卫生健康ღღ★、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住宿业管理职责ღღ★,引导旅馆ღღ★、饭店等传统住宿业和民宿ღღ★、露营地等新兴住宿业安全和规范经营ღღ★,提高服务质量ღღ★。

  住宿业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ღღ★,落实消防安全ღღ★、房屋安全ღღ★、食品安全ღღ★、卫生健康ღღ★、治安管理ღღ★、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ღ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ღღ★。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兴住宿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ღღ★,定期召集商务ღღ★、旅游ღღ★、市场监管ღღ★、公安ღღ★、住房城乡建设ღღ★、应急管理ღღ★、消防救援ღღ★、卫生健康ღღ★、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ღღ★,解决新兴住宿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ღღ★。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ღღ★,旅游景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制止ღღ★;属于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的ღღ★,应当及时报告ღღ★。

  第四十六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区域界限标志ღღ★、服务设施标志ღღ★、游览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ღღ★,在显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询和救助电话ღღ★。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当根据环境保护ღღ★、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ღღ★,确定旅游接待最高人数限额ღღ★,并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布ღღ★。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最高人数限额实行游客流量控制ღღ★,当游客量临近最高人数限额时应当及时发布警示信息ღღ★,并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ღღ★。

  第四十八条旅游景区在门票之外提供另行收费的讲解服务的ღღ★,应当明示ღღ★,但不得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导游活动ღღ★。

  第五十条旅行社聘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ღღ★。劳动合同约定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ღღ★。

  (八)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ღღ★、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ღღ★,予以配合ღღ★;

  第五十三条景区ღღ★、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ღღ★、餐饮ღღ★、购物ღღ★、游览ღღ★、娱乐ღღ★、旅游交通等经营的ღღ★,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ღღ★,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ღღ★,制定应急预案ღღ★,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ღღ★。

  自然资源ღღ★、林业ღღ★、水利等自然类景区主管部门ღღ★,文化ღღ★、文物等文化类景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和加强旅游安全行业管理责任ღღ★,依照法律ღღ★、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ღ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ღღ★、法规和标准建立ღ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ღ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ღღ★,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ღ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ღღ★、设施ღ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ღღ★,对安全设备ღღ★、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完好有效ღ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ღ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ღღ★。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景区设置必要的安全须知标牌和警示标志ღღ★。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ღღ★,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ღღ★,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ღღ★,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ღღ★。

  第五十六条旅游景区及周边发生自然灾害ღღ★、事故灾难ღღ★、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的ღღ★,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ღღ★,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ღღ★。

  第五十七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ღღ★、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ღღ★,旅游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ღღ★,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ღღ★。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ღღ★,旅游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ღღ★。

  第五十八条旅游客运索道ღღ★、大型游乐设施ღღ★、非公路旅游观光车辆ღღ★、观光电梯等特种设备ღღ★,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ღ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ღღ★,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ღღ★。

  第五十九条经营高空ღღ★、高速ღღ★、水上ღღ★、潜水ღღ★、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ღღ★。

  旅游者参加高空ღღ★、高速ღღ★、水上ღღ★、潜水ღღ★、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ღღ★,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ღღ★,旅游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ღღ★;遇到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意外情况时ღღ★,应当按照安全服务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ღღ★。

  第六十条旅行社ღღ★、住宿ღღ★、旅游交通及本条例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责任保险制度ღღ★。

  旅游者参加高空ღღ★、高速ღღ★、水上ღღ★、潜水ღღ★、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ღღ★,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相关风险ღ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事宜由旅游者与经营者约定ღღ★。

  第六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ღღ★,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活动ღღ★。

  第六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ღღ★、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ღღ★、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ღღ★。

  旅游监督检查不得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活动ღღ★,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ღღ★。旅游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ღღ★。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省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ღღ★、协调ღღ★、监督管理工作ღღ★。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ღღ★。

  第六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高峰期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活动ღღ★、旅游设施进行综合监督检查ღ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参与ღღ★、配合ღღ★。

  第六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ღღ★、交通服务等价格时安藤有里ღ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ღღ★,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ღღ★。

  旅游景区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ღღ★,供旅游者自主选择ღღ★。禁止强行出售联票或者搭售内设旅游项目ღღ★、收费设施ღღ★。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ღღ★、老年人ღღ★、未成年人ღღ★、军人ღღ★、全日制学校学生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ღღ★;鼓励其他景区对前述群体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ღღ★。旅游经营者应当明示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ღღ★。

  第六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ღღ★,公开投诉方式ღღ★,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ღღ★。旅游合同ღღ★、旅游景区门票ღღ★、旅游交通工具ღღ★、旅游经营场所应当明示旅游投诉电话ღღ★。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ღღ★,能够当场处理的ღღ★,应当当场作出处理ღღ★。不能当场处理的ღღ★,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ღღ★,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ღღ★。决定受理的ღღ★,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ღღ★,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ღღ★,并回复投诉人ღღ★;决定不予受理的ღღ★,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ღღ★。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ღღ★,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ღ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ღღ★。

  第六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ღღ★,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ღღ★,依法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ღღ★,及时ღღ★、准确ღღ★、全面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ღღ★。

  旅游行业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ღღ★,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ღღ★;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ღღ★,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ღღ★;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ღღ★,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ღ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ღღ★,督促会员诚信经营ღღ★。

  第六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ღღ★,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ღ★。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协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ღღ★,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ღღ★,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旅游行业协会ღღ★。

  第七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ღღ★,滥用职权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ღ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给予处分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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